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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理财计划不得与储蓄存款捆绑销售
来源:本站  时间:2005/7/8 11:38:18  浏览量:2201  字体:
    中国银监会昨天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此举是在借鉴境外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对理财业务的管理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意图规范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与管理,提高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的一项举措。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业务资金管理主体、管理方式不同,分为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个人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变相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变相高息揽储,或者恶意逃避国家财务、税收等行政管理。该稿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特定客户承诺可获得的投资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包括储蓄存款产品,但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当作理财计划或理财产品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或捆绑销售。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的保证收益率低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并且理财投资收益率高于保证收益率时,高出部分可以由商业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关于风险管理,该稿规定,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并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并应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该稿还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业务交叉销售证券类、保险类产品时,应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防止不同业务风险的相互传染。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根据该稿,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以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8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以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10万元以上,外币应在1万美元以上;其他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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