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 陈康亮)中国银监会16日表示,为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健康发展,银监会近日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主要是因为随着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实践深入,《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行业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为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需要对《办法》做出修改完善。
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据介绍,本次修订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进行了相应修改,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包括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类型和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一是《办法》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
二是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以利于发挥其在金融业务管理和租赁物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平稳健康发展。
此外,其他的修订主要集中在:
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
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
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出具书面承诺,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丰富完善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等,同时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
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财经专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