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态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来源:本站  时间:2018/6/29 22:43:53  浏览量:9180  字体:

 

GF一2000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 程 名 称:泰山创业·创意谷建设项目岩土勘察                      

               

 

      点: 泰安高新区              

    合      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甲级153068-kj                

 

     :泰安开发区泰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18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发包人:  泰安开发区泰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勘察人: 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泰山创业·创意谷建设项目岩土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泰山创业·创意谷建设项目岩土勘察       

1.2工程建设地点:泰安市泰安市南部,南天门大街以南、西邻盛讯数码港、南邻万利科技信息服务外包基。

1.3工程规模、特征: 东西长约131米,南北长约143米。总用地面积18625平方米。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满足有关规范及设计要求。 1.6承接方式: 委托                            

1.7预计勘察工作量:布设钻孔44个,预计工作量770m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证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八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186 29日开工,20187 9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合同造价、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经发包人、勘察人双方议定本工程勘察费用: 招投标方式。

 4.2.2本合同造价: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81620 元(大写) 捌万壹仟陆佰贰拾元,综合单价为 106/延米。按实际钻探工作量结算。

4.2.3本工程勘察费用的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有关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时,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招标、询标约定支付勘察费。

5.1.7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8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在工程勘察前,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3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4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2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3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4本合同签订后,发包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          。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当


附件:勘察合同/editor/attached/file/20180629/20180629225446694669.pdf

 

 

泰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2012-2013 鲁ICP备06009470号
设计维护:泰安开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